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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保密工作系统表彰奖励暂行办法
2018-06-05 13:51   中国保密在线

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人事部颁布的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、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。

第三条 表彰奖励种类

(一)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“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”荣誉称号;

(二)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“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”荣誉称号;

(三)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表彰的“全国先进保密工作集体”;

(四)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表彰的“全国先进保密工作者”。

第四条 评选范围

(一)由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,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(不含副厅职级以上人员)中产生。

(二)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,在全国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机关、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中产生。

第五条 先进集体条件
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在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作风建设扎实;

(二)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能够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,结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有较高的工作效率,工作成绩突出;

(三)领导有力,内部团结,在本地区、本部门有较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;

(四)自上一次表彰工作以来,本部门、本单位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,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由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,除符合上述条件外,还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、利益,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或在保密理论建设、制度创新、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、重要成果。

第六条 先进工作者条件

(一)热爱祖国,对党忠诚,政治立场坚定,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,努力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;

(二)勤奋学习,积极工作,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,工作成绩突出;

(三)关心集体,团结同志,廉洁奉公,作风正派;

(四)连续从事保密工作4年以上。

由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,除符合上述条件外,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,在保密工作理论或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。

第七条 评选组织工作

(一)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,评选工作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实施;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,评选工作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组织实施。

(二)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组织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、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有关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,负责表彰奖励候选单位、个人的名额分配和审核确定工作。

(三)评选工作的日常管理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宣传教育处负责。

第八条 评选办法

(一)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,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另行规定。

(二)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,由评选委员会分配表彰名额,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中央、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,在本地区、本部门(系统)评选产生候选单位和个人。候选单位和个人经省级党委保密委员会或中央、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,报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审批。候选单位为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或中央、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,候选个人为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,须经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,报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审批。

第九条 由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,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。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给予表彰的集体和个人,以荣誉奖励为主,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。

第十条 由人事部、国家保密局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荣誉称号,停止其享有的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:

(一)申报奖励时,弄虚作假,骗取荣誉的;

(二)获荣誉称号后,犯有严重错误,受到开除公职处分,或触犯刑律,受到刑事处罚的。

第十一条 撤销荣誉称号,由省级保密工作部门提请国家保密局,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审批。特殊情况,国家保密局可直接会同人事部审批。

第十二条 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人事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,每4年(特殊情况可3年)进行一次。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,每2年进行一次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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